段XX针对李XX的上诉辩称: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苗XX与李XX存在雇佣合同关系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上诉人杜XX与李XX签订的协议书,我方与苗XX的录音证据,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李XX主张与我方存在分包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供,故上诉人认为李XX主张苗XX系我方雇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苗XX针对李XX的上诉辩称:李XX作为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是苗XX的雇主,理应为被雇佣者受伤情况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是通过林州市法院进行的委托,新乡医学院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而且在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在开完庭后,法官又亲自到苗XX家中了解案情及伤情情况,所以李XX所说鉴定存在问题不符合事实。
杜XX针对李XX的上诉辩称:1、我方和李XX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定性为承包关系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的建筑物为农村二层以下,现有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施工资质的规定。3、我方只知道李XX是我方的定做人,本案的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
杜X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改判我方不承担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我方与李XX之间是承揽合同,不是承包合同,但又认定涉案工程转包,一审对此认定前后矛盾。2、我方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做人,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方系农村建房,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我方与李XX之间为承揽关系,我方的义务是支付李XX报酬,李XX的义务是交付我方房屋。且施工现场是李XX负责和管理,原告受伤时,我方不在现场,不存在指示上的任何过失。本案所涉房屋建设不需要有资质的人员施工,而且本案的房屋已经建设完毕上诉人已经使用至今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所以我方没有选任的过失。我方也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段XX针对杜XX的上诉辩称:1、我方认为杜XX与李XX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不是承揽合同关系。2、上诉人从司法实践分析和判断,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杜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苗XX针对杜XX的上诉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杜XX承担责任是综合全案事实作出的。
李XX针对杜XX的上诉辩称,我方认为杜XX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苗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段XX、李XX支付原告工资款5350元,被告杜XX在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责任;2、判令被告段XX、李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待伤残评定后变更),被告杜XX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