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XX。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西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XX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3782元,由上诉人西安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