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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青主任案例】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林州XX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王永青主任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56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诉人合涧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程序错误。1、十六名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并非合同的另一方,其起诉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中争议的林坡地属肖街村委会集体所有,肖街村委会属于法律规定的村民组织,该村共有283户村民,本案中起诉村民不到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一,因此,其无权起诉。2、十六名被上诉人系肖街村7组、8组两个村民小组的村民,两个小组系独立的经济组织,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无法律依据。3、本案涉嫌非法集资,法院不应该受理。本案原审被告XXX在洪谷山景XX开发的资金与非法集资有关联。林州处非办及林州市人民法院规定凡涉及XX公司的民事案件,均应经林州市处非办许可,本案未经许可,不应受理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合同的范围虽包括被上诉人等人的林地或土地,但XXX搞景区开发具有特殊性,被上诉人的林地与土地在景区只是起观赏作用。根据合同的约定,若需实际占用土地的,由XXX与林地或土地的使用权人再行签订合同,进行补偿。XXX在实际经营中占用的林地或土地进行了补偿,被上诉人均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足以证明十六户村民知晓并认可了协议,没有侵犯村民林地或土地的使用权。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十六名被上诉人的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XX公司与合涧镇政府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协议,是在结合××、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的基础上,经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几十次不同规模大小会议、广泛征求肖街村村民意见,取得广大村民同意后才签定的协议。本案协议所涉土地的占用补偿已经到位,村民领取补偿款的行为足以证明村民同意协议所涉土地的占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肖街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对本案协议所涉土地享有经营权、管理权。在经过合法程序后,有权进行处分。上诉人XX公司与合涧镇政府在其与肖街村委会已有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属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上诉人系林州市非法集资帮扶企业,对企业现有资产或财产的任何处理,都有可能会导致相应严重的社会群体反应。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上诉人等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并没有经过人民政府处理这一法定程序,显然程序不合法。关于上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已经由林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且已向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案件所涉农用地,其中也包括本案所涉土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而一审判决未予认真审查即径行判决,显然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