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起诉书内容:2010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安阳市某公司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80万元给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认定张某行为已构成受挪用资金罪,提请法院判处。
【辩护观点】
辩护人程方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卷宗,结合本案事实和庭审实际情况,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
二、张某没有谋取个人利益。
三、张某为了广大职工的利益没有同意公司对外投资。
四、涉案款项未及时入账是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属于财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张某无关。
五、出借资金已基本还清,没有造成损失。
六、本案证据不足。
七、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则,对张某作出无罪的公证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