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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青主任案例】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李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王永青主任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47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XX。
法定代表人:安XX,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XX,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4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XX,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3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XX,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女,1931年1月5日出生,住林州市。
十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林州市XX,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肖街村。
法定代表人:秦XX,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林州市XX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太行路中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林州XX公司,住所地林州市XX。
法定代表人:原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林州市。
上诉人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涧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XX、元XX、李XX、李XX、元XX、吴XX、王XX、王XX、张XX、张XX、李XX、李XX、元XX、吴XX、张XX、付XX(以下简称李XX等十六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X(以下简称肖街村委会)、林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林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