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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青主任案例】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李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王永青主任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4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诉人合涧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1、十六名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并非合同的另一方,其起诉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中争议的林坡地属肖街村委会集体所有,肖街村委会属于法律规定的村民组织,该村共有283户村民,本案中起诉村民不到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一,因此,其无权起诉。2、十六名被上诉人系肖街村7组、8组两个村民小组的村民,两个小组系独立的经济组织,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无法律依据。3、本案涉嫌非法集资,法院不应该受理。本案原审被告XXX在洪谷山景XX开发的资金与非法集资有关联。林州处非办及林州市人民法院规定凡涉及国富公司的民事案件,均应经林州市处非办许可,本案未经许可,不应受理本案。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合同的范围虽包括被上诉人等人的林地或土地,但XXX搞景区开发具有特殊性,被上诉人的林地与土地在景区只是起观赏作用。根据合同的约定,若需实际占用土地的,由XXX与林地或土地的使用权人再行签订合同,进行补偿。XXX在实际经营中占用的林地或土地进行了补偿,被上诉人均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足以证明十六户村民知晓并认可了协议,没有侵犯村民林地或土地的使用权。
被上诉人李XX等十六人辩称,上诉人合涧镇政府与原审被告肖街村委会2006年6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景区四至的范围包括本案十六位被上诉人的林、坡地。上诉人合涧镇政府、原审被告肖街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以任何形式征求被上诉人同意、也未取得本案诉争的林、坡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书》,明显属无权处分,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林、坡地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肖街村委会同意合涧镇政府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XXX同意合涧镇政府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XX公司同意XXX的答辩意见。
李XX等十六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合涧镇政府与被告肖街村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签订的《合涧镇政府与肖街村委会关于联合管理开发建设洪谷山风景区协议书》无效;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五原告李XX、元XX、李XX、李XX、元XX系林州市XX村民,十一原告吴XX、王XX、王XX、张XX、张XX、李XX、李XX、李XX、吴XX、张XX、付XX系林州市XX村民。原告等人提供证据显示其享有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本案诉争的协议书双方为被告合涧镇政府(作为甲方)与被告肖街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乙方)签订的《合涧镇政府与肖街村委会关于联合管理开发建设洪谷山风景区协议书》。协议中双方约定:一、组织机构。镇政府牵头成立由镇、村两级干部参加的洪谷山风景名胜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部领导成员为镇党委书记、镇长、主抓副职、村支书、村主任。指挥部下设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二、镇、村两级联合开发期限暂定30年(即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八年四月三十日止),到期后,双方再行协商合作事宜。三、镇政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硬化两个停车场和红旗渠一干渠至景区内长约2900米道路所需的水泥,约需要资金50万元。2、协调银信部门向风景区贷款。3、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界人士到风景区投资建设。4、负责风景区管理处的启动经费。5、其他应由镇政府负责的事情。四、肖街村委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硬化红旗渠一干渠至村委会约1300米道路所需的砂石料、工资及路基、路边整修工作。共需投资约10万元。2、提供景区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山坡。范围是:冬至摩崖石刻东边山岭,北至橡坡分水岭,西至山西省交界,南至螺子岭、五松亭、北XX。3、负责道路两侧和景区内山坡的绿化。4、动员村民捐款捐物,支援景区建设。5、其它应由村委会负责的事情。五、景区收益的分配和使用1、景区每年的收入首先用于:(1)归还贷款和借款及利息(2)景区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税费等开支(3)景区的发展建设(4)景区建设占用耕地、损坏成材树木的补偿(补偿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由管理处付给村委会)2、除去上述开支外,剩余部分镇政府、村委会按5:5分成。六、风景区新上工程项目,须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管理处具体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肖街村村民承包施工。七、风景区管理处优先安排景区所在村民小组的农户于景区及周围从事餐饮、运输、照相、娱乐等第三产业。八、风景区内的水资源一般情况下,不能影响村民人畜吃水及浇地。九、未尽事宜由镇、村双方协商处理。十、本协议书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进行法律公证,本协议一式四份,镇、村、指挥部、公证处各壹份,20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