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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青主任案例】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李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王永青主任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47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XX等十六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合涧镇政府与原审被告肖街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十六被上诉人享有使用权的林、坡地,合涧镇政府与肖街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对李XX等十六人林、坡地无权处分,且签订合同后也未取得李XX等十六人的同意,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到李XX等十六人的林地、土地的部分无效并无不当。合涧镇政府上诉主张李XX等十六人主体不适格,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侵犯了李XX等十六人的权利,李XX等十六人作为合同外的第三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有权提出诉讼,故上诉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合涧镇政府主张不应合并审理,因李XX等十六人作为原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合涧镇政府上诉主张XXX涉嫌非法集资,本案不应审理,因李XX等十六人要求确认效力的协议不涉嫌非法集资,且XXX仅是政府监管企业,李XX等十六人的主张法院应当审理,故该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合涧镇政府上诉主张案涉土地用于景区开发,与其他企业占地不同,李XX等十六人土地只是用于观赏,没有侵犯其权利。本院认为,如其所述,上诉人将李XX等十六人的土地用于景区开发,影响了李XX等十六人自行进行景区开发或承包给他人进行景区开发的权利,故该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