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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慧洁律师案例】李某、郝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 | 作者:谷慧洁律师 | 发布时间: 1076天前 | 2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9年9月4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并预交了一年的租赁费28000元,但原被告双方在交付押金20000元上产生了异议,被告认为因为原告没有交付押金20000元故没有将合同原件交原告持有,原告认为当时租赁合同上没有注明交付押金20000元,就无需交付押金,按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即可,原、被告双方事后的协商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原被告双方在交付押金上产生了重大误解,且该押金是否交付直接影响原、被告签订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双隆美食城商铺租赁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始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28000元,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当庭提起反诉,经法院释明后被告逾期未缴纳相应的反诉费用,法院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一、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的《双隆美食城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郝某28000元。三、驳回原告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268元,案件受理费737元退还原告郝某。

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某提交了租赁联营合同两份,用于证明该商城承租者交纳保证金是食品行业的交易习惯。郝某质证意见为:1.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两份合同均系复印件,盖章系事后添加;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该联营合同并不知情。本案中2万元保证金真实影响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郝某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郝某知晓要交纳保证金,就不会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本院认为,李某提交的联营租赁合同系复印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郝某知晓该联营租赁合同,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某与郝某虽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在承租人是否需要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上发生分歧,且事后经协商也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是否交纳保证金产生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故一审判决支持郝某的撤销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一审判决李某返还郝某租赁28000元并无不当。李某认为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保证金,并不会产生误解,但在一审庭审中,李某陈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一栏中的金额系其妻子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自行添加,合同签订时保证金一栏为空白。李某虽然陈述缴纳保证金是食品行业租赁惯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缴纳保证金事宜与郝某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