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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时间: 1076天前 | 16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