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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076天前 | 465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六百零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三)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四)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第六百一十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第六百一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六百一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六)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
  (七)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八)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一并移送。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