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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132天前 | 47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第四百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四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百三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