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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079天前 | 46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四百二十五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四百二十六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处分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处理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百二十七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