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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091天前 | 4686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及留置的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二百三十九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二百四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