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博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092天前 | 46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