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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 1076天前 | 1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被请求国(区)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没收的,应当制作没收令以及协助执行没收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请求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以及没收令发布主体具有管辖权;
  (二)属于生效裁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除外;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死亡的基本情况;
  (五)发布公告情况、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六)请求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法律手续;
  (七)请求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八)请求没收财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被请求国(区)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