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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全国人大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8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