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慕XX,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郑XX,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高XX,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告:田XX,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
第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08388495。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河南XX律师。
原告杨X、慕XX、郑XX、高XX诉被告田XX、第三人河南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杨X、慕XX、郑XX、高XX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慕XX、郑XX、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X、慕XX、郑XX、高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