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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青主任案例】付XX与邵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来源: | 作者:王永青主任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1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XX,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告:邵X,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王XX,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河南XX律师。
第三人:郑XX,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付XX与被告邵X、王XX、第三人郑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付XX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没有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付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