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博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082天前 | 46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第三百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百六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第三百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百六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三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三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