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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29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九条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