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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8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2013年12月27日 高检发研字[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2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节 审 查
  第二节 不起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节 提起公诉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