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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 1200天前 | 22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百二十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追加、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二十一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二十二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