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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 1199天前 | 22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