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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075天前 | 8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司法通〔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时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现就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快速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精准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部署,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二、明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范围和途径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1)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2)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4)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5)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向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于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