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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199天前 | 18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五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七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百五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第四百五十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六十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