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