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博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199天前 | 1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十四条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