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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 1076天前 | 5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